
各专利代理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一、需要您提供的信息
1.如您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如下信息。(按附件1填写,并回复至邮箱,协会将以收到的邮件为唯一确认方式。)请财务人员填写。
2.如您不提供上述信息,协会默认开据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时间安排
1.初次收集:请于5月4日前以邮件方式发送到协会,且邮件为唯一确认方式。
邮件名称请注明“营改增信息 事务所名称”
2.变更或新增:5月4日以后
邮件名称请注明“变更(新增)营改增信息 事务所名”
三、联系信息
回复邮件地址:mail@acpaa.cn
信息收集:010-58572731/33
开票信息咨询:010-58572730 王新、康隽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报表.xls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6年4月22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