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权与司法裁判:协同发力严格专利保护

  作者介绍

  刘铭,理学硕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研究处处长,二级审查员。2002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从事专利审查工作,2007年进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历任人事教育处副处长、电学申诉二处处长、研究处处长。主持审理多起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主持或参与十余项局内外课题研究,在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编纂的书籍中担任编委或执笔人,发表业务论文20余篇。多次参加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多年承担专利审查员、代理师、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地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等培训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军人才,常驻审查业务专家组成员。

  林峰,毕业于浙江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从事专利审查工作十余年,现为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研究处审查员。

  一、导语

  自2017年起,美国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专利大战。2017年7月6日,高通公司向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公司侵犯其六项专利权,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1]。除在美国本土展开激烈交锋外,这两家科技巨头还在中国、德国等6个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专利维权诉讼。

  中国作为此次双方展开专利维权大战的重要战场之一,自2017年11月起,高通公司先后在北京、福州、青岛等多地法院对苹果公司提起至少16起专利侵权指控,苹果公司则针对高通公司持有的多件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部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无效部门”)提出了40余起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7月,在复审无效部门作出维持ZL201310491586.1号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2]之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诉中禁令,裁定苹果公司的四家中国子公司禁售多款iPhone 产品,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3],这也是此次高通与苹果的专利大战中法院作出的第一项禁令[4]。

  继在中国法院作出诉中禁令后,2018年12月20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也对苹果部分iPhone产品发布了禁售令。德国法院裁定,苹果公司的部分iPhone设备所采用的芯片侵犯了高通公司关于包络跟踪器的一项专利权[5]。2019年3月15日,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也认定苹果公司的部分机型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并判决苹果公司支付31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6]。

  2019年4月16日,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分别发表声明,宣布两家公司达成协议,撤销全球范围内正在进行的所有法律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事实上,美国高通公司和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并不是第一起在中国进行专利维权的双方都是外国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一些国外企业在几年前就已开始针对其他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专利维权。2016年10月30日,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无线未来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等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索尼公司赔偿800万元并停止销售两款Xperia Z5手机。该案是首起由国外NPE在我国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针对涉案专利,索尼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复审无效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三个多月后复审无效部门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大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仅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7]。该案原告无线未来公司实际是加拿大Wi-LAN公司旗下子公司,而加拿大Wi-LAN公司则是一家全球知名的NPE或PAE机构,该公司提起的诉讼众多,早在2007年就曾与苹果、戴尔、惠普、英特尔以及索尼等知名公司发生过专利诉讼,因此,该案一度被视为国外NPE机构试水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路石”[8]。此前,由NPE发起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全球中心是美国,此次加拿大Wi-LAN公司在我国起诉索尼公司侵犯专利权,把战火烧到中国,这也说明中国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颇具吸引力的地方。

  二、严格专利保护政策措施见成效

  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消费和供应链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上述两个专利维权案件表明,近几年实行的一系列严格专利保护政策措施,使我国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1、严格专利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利法》,并于次年4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的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充分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以便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加快自身经济建设。自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经走过了35个年头,我国的专利事业从起步、逐渐发展壮大,直至目前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逐步完成了从对国外专利制度的学习,到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制度消化吸收的制度演变,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道路,公众申请、运用专利的意识和能力也得到极大提升。自2011年开始,我国已连续多年的专利受理量位居全球首位[9]。2018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局组织(WIPO)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中,中国的专利受理量仍位居全球首位,WIPO新闻稿中分析称,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创新者和创造者以及外国实体都寻求在这个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主要经济体之一中保护和促进其工作” [10]。专利保护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自发、内在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和激励创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严格专利保护越来越成为中国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为贯彻实施该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严格专利保护局面的工作目标[11]。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今年7月24日,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要着眼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改革完善保护工作体系。

  2、法律修订为严格专利保护提供更有力保障

  当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明确提出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在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方面,本次《专利法》修改所提出的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等尤为引人关注。

  按照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赔偿。为加大专利侵权赔偿力度,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修改建议稿中,将难以确定损失的赔偿额度调整为十万至五佰万元,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

  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专利侵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当前,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是用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专利权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仅仅适用“填平原则”并不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和维权成本。为解决此问题,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相关规定,明确实行惩罚性赔偿。

  无论是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还是大幅提高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都将对专利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成为严格专利保护的有效手段。
 
  三、专利行政确权为严格专利保护夯实基础

  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社会公众认为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可以向复审无效部门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经过一系列演变之后,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单一行政确权审理机制,其优势在于高度的专业性、行政的高效性和标准的统一性,为严格专利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中国特色的专利确权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授权后制度实行的是专利侵权确权二元分立体制,专利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确权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部门审理。应当说,现行专利无效制度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制度的实施情况,经过一系列演变才逐步确立的。

  1984年我国首次颁布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授权前的异议程序和专利无效程序[12]。由于异议程序的存在,使得绝大多数可授权专利申请取得权利的时间至少推后3个月[13]。1992年我国第一次《专利法》修改时,删除了专利授权前的异议条款,增加了专利授权后的撤销制度,这虽然解决了专利授权周期延长的问题,但专利授权后的撤销程序与无效程序功能上有所重叠。2001年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为解决这一问题,使公众能够更简便、快捷地理解和利用专利授权后制度,将专利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合并,修改为新的专利无效程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无效制度。至此,中国的专利无效制度已经与其他实行专利制度的主要国家均不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均为美国企业,此次专利战除了在美国本土内提起诉讼外,还选择了中国和德国作为主要诉讼地。德国被认为是国际专利纠纷管辖地选择的热门地[14],欧盟作为最大的经济共同体,德国几乎承担了其大部分的专利诉讼。由联邦专利法院对专利确权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并实行技术法官与普通法官的结合组成的审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制度,被认为是德国专利诉讼制度的主要优点之一[15]。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设计和机构职能与德国具有颇多相似之处,复审无效部门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工作内容与工作模式上相类似,侵权与确权“分而治之”的模式也相类似。越来越多的国际诉讼选择中国作为优选地也表明,高效、专业的无效程序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青睐。

  2、专利行政确权的高度专业性

  复审无效部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绝大多数审查员从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中具有多年审查经验的资深审查员中选任,天然具有丰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利法律知识,同时对专利的授权审批程序又非常熟悉,能够更好地把握授权审批与行政确权的程序衔接和程序价值的实现。目前复审无效部门共有专职审查人员300余名,其中75%的审查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大约70%的审查员具有法律和理工科双重学历背景,不仅技术领域涵盖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材料、光电以及外观设计等技术领域[16],复审无效部门在人员招录时更是兼顾每个技术领域的不同技术发展方向,从而能够胜任全领域各热点研究方向专利确权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以上人员构成和来源可知,复审无效部门的审查员对技术领域和专利法律均有深入的了解,有效保障了无效案件审理的高度专业性。虽然近年来一些法院建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依赖技术调查官来查明技术事实,但技术调查官的培养难度不亚于专利法官。这是因为,技术调查官所承担的依然是技术与专利法律交织的工作,一般的技术人员由于不熟悉专利法律知识而难以胜任[17]。日本、韩国是技术调查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其技术调查官均为来自特许厅的专利审查员,而且基本上都是特许厅审判院或者审判部承担无效工作的审查员。因此,短期内我国不可能培养如此众多的技术调查官,以适应全国众多法院的专利审判需求,复审无效部门对专利确权审理的专业性不可替代。

  3、行政确权程序有利于审理标准统一

  专利无效行政程序的更大优势在于,与分散的司法审判机构不同,专利行政确权机构单一,裁判尺度容易统一。我国专利无效的审理职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部门承担,在统一专利无效的审理标准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德国的专利无效案件虽然由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审理,但其审理法院的单一性同样保障了裁判标准的统一,为其成为欧洲乃至全球专利诉讼的优选地提供了有力支撑[18]。2012年美国AIA法案实施之后,地方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中止侵权诉讼程序、等待USPTO作出确权结论[19],有效缓解了审理标准不一带来的法院选择问题,同样体现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标准易于统一的优势。

  今年以来,随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讨论越来越深入,有专家提出应当借鉴日本的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引入无效抗辩制度。我国目前具有专利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共有74家,如果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引入无效抗辩,即便不考虑审理能力的差异,不同一审法院之间的审理标准非常难以统一,加之还需要司法与行政在无效审理标准方面的协调,其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从日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制度的实践来看,在诸多案件中专利侵权与确权程序对同一专利权的效力认定产生了分歧,直接影响了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有数据显示,在2004年日本《专利法》引入无效抗辩制度之后,法院与特许厅对专利权效力认定不一致的比例为21%。为缓解这一问题,在后续日本《专利法》修改时多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仍未能有效解决,最终又回到了以行政程序为主的专利确权审理模式[20]。日本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只有两家,我国具有专利案件一审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数量是日本的37倍。我国去年专利民事案件数量是日本的近百倍,加之我国区域发展严重不均衡,出现对专利权有效性认定标准、结论不一致的判决难以避免。如果贸然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导致一审法院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标准、结论出现分歧,将损害严格专利保护的制度基础。

  4、行政确权程序的高效性

  复审无效部门一直秉持无效案件高效审查理念,促进严格专利保护落到实处。尽管近10年无效案件的立案量连年增长,近三年增长率都在15%以上,但专利无效案件审查周期持续保持低位运行,2016-2018年专利无效案件结案周期持续稳定在5.1个月左右,2019年上半年,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周期为5.0个月[21],与实行专利制度的主要国家相比都居于领先地位。以前述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的系列专利纠纷为例,我国复审无效审理部门率先做出无效审查结论,为相关侵权案件的审理打下基础。绝大多数专利无效案件在决定作出后因当事人未起诉而直接生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很大比例得到维持。以2018年为例,仅有3.8%的无效决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高度稳定的审查结论为专利民事侵权程序提供了可信赖的审判依据[22]。

  近年来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选择加强其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面对以十万为数量级的专利存量时代,美国的政策研究者在二十世纪中叶即呼吁采用专利有效性行政审查机制[23],直至2012年AIA的实施,才建立了与我国类似的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从而解决了专利司法确权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尽管业界出现了一些对我国目前的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但相比而言,我国目前拥有百万量级的专利存量和规模世界第一的专利纠纷[24],且高效、统一的专利无效行政程序运行良好,现阶段仍是最佳的制度选择。

  5、流程优化进一步促进效率提升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无效案件审查效率,复审无效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探索,不断创新审查工作的思路和模式,多措并举优化流程,构建起多种审查模式。

  一是开展关联案件集中审理。对于相同的涉案双方当事人针对不同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以及针对同一专利权的不同无效宣告请求,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集中审理。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审理。为有效解决京外当事人和代理人于所在地和北京之间频繁往返奔波等问题,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多地搭建起连接北京与地方审理庭之间的案件审理新通道,对相关案件进行远程审理,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三是加大当庭宣布审查结论的力度。对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当庭宣布审查结论,使当事人第一时间获知结论。四是探索专利侵权确权案件联合审理模式。对于同时存在专利民事侵权和行政确权的案件,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和侵权案件关联审理,确权程序和侵权判定程序相继进行、无缝衔接。五是建立加快审查通道,对于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无效案件加快审查。

  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和审查模式的建立,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当事人尽早获知审查结论以便采取相应策略保障其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尽快确定专利权的稳定性,为后续侵权程序明确边界清晰的权利范围,有利于相关侵权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为严格专利保护夯实基础。

  四、司法审判机制创新推动严保护落到实处

  2018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不断从司法政策层面和审理机制方面进行探索,提高专利案件审判质效,推动严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1、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促进行政行为及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先行裁驳”的制度设计在缩短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规定,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根据这一司法政策,当事人通过循环诉讼达到拖延诉讼程序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有效减少了循环诉讼的案件量。据统计,2010年至2018年的8年间,循环诉讼的无效案件总数只有30多件,仅占同期专利无效案件的不到千分之一[25]。

  2、“先行判决”探索快速定纷止争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集中审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由罗东川大法官敲响“第一槌”,公开审理了涉及汽车雨刮器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并当庭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宣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原告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下称瓦莱奥公司)诉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可公司)以及卢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的若干型号雨刮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瓦莱奥公司起诉至上海知产产权法院,请求认定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了先行判决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具体而言,先行判决相对于全部判决而言,又叫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当全案事实较为复杂,但人民法院认为某一部分事实较为清楚且达到了可裁判的程度时,这时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查清的事实部分先行作出判决。

  专利侵权案件通常伴随着诸多专业技术的认定以及高额赔偿金的确定,审理期限相对较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侵权行为在持续发生,损害仍在扩大。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专业技术内容的认定与赔偿的计算往往又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这类案件适合先就是否侵权作出先行判决,以尽早稳定部分法律关系状态,及时地“停止侵害”,使权利人在最大程度上止损。另一方面,先行判决还有助于未决部分的纠纷解决,从而提高整体审理效率。在侵权判定已明确的情况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有发挥作用的基础和空间。先行判决对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判机制的积极探索,有利于缩短相关案件的审理周期,促进民事侵权纠纷的尽快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被告富可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两次向复审无效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无效部门经过审理,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为侵权纠纷的审理打下了基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环境特征的理解是争议焦点之一,基于复审无效部门所作出的审查决定中对该环境特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功能性限定的错误[26],通过无效程序为后续侵权程序界定了更为清晰的权利范围。
 
  如果将专利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的话,通常包括三个环节:权利的稳定性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判断以及侵权赔偿额的计算。由于每个环节处理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这三个环节相互独立。在权利稳定性判断环节,通常处理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权利范围是否清楚等内容。尤其是专利的创造性评价,几乎在每个无效案件中都涉及,不仅需要将涉案专利与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还需要从不同现有技术中寻找结合的技术启示,涉及的技术比对最为复杂。在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判断环节,通常处理的是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虽然也涉及技术比对,但其比对相对单一,与稳定性的判断在技术文献范围和法律关系方面都不相同。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则是基于侵权损害或者获益来计算赔偿金额,通常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分析。

  以先行判决为视角,权利稳定性的判断可以看作是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判断的“先行判决”,这部分判断的专业性要求最高,由高度专业性的复审无效部门承担远比在侵权程序中引入无效抗辩更为合适,专业、高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理不仅能够对稳定性作出准确判断,同时还能够为民事侵权案件中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确定合理保护范围奠定坚实基础。纵观国外近年来专利确权程序的变化趋势也可以看出,行政确权程序越来越受重视,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不断强化甚至增加行政确权程序,将专利权效力的判断交由专业性更强的行政机关处理。

  3、民事侵权与行政无效的协调优化推动程序衔接

  由于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是侵权审理的先决条件,在确权行政审查和司法监督程序中,为了避免程序震荡,整体上提高效率,除了发挥各程序自身的优势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优化民事侵权程序行政无效程序的协调机制,有效缩短专利维权周期。

  根据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法院判断基于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终止侵权诉讼的裁量权,进而协调专利侵权与确权程序之间的关系。侵权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考虑无效程序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基础上,进而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据统计,2014年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为11.5%[27], 2016-2018年期间作出的专利侵权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20.7%的涉案专利存在无效争议,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存在无效争议的案件比例为32.3%[28]。与2014年相比,2016-2018年虽然侵权案件中无效争议的比例有所增加,但民事侵权一审案件的审理周期基本保持在六个多月。这也表明,这种专利侵权与行政确权程序之间的衔接高效、务实,在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的同时,又有效避免了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五、完善专利诉讼体制进一步促进严保护的思考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专利保护格局加快形成,实现到2020年形成严格专利保护局面的政策目标,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仍有一些可探索之处。

  1、将成熟的司法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些司法政策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实施效果良好的,应当将其上升到专利法律规定的层面,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例如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涉及到对于执行法院判决所再次做出的行政决定,可以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对于有效防止循环诉讼案件的产生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应当将其明确写入《专利法》,避免当事人利用循环诉讼缠诉,导致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

  2、进一步加强行政与司法之间信息沟通

  由于专利行政无效与司法侵权判定的交叉,在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建议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仿照日本的专利制度设计,在《专利法》中增设条款,以进一步强化专利行政确权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例如,建立行政与司法的双方案件信息通知机制,互相传送受理的案件材料;当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将该情况通知复审无效部门,以便后者进一步加快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当行政部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时,将案件材料转送给法院。当专利权无效宣告结论确定时,例如当庭宣布审查结论或发出无效请求宣告决定通知书时,即向法院发送无效审查结论通知书。

  3、加强行政与司法的全面审查

  行政和司法如果不进行全面审查,极易导致程序空转。因此,无论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还是维持专利权有效,建议专利行政确权机关都应当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审查决定被撤销后,再使用其他理由或者证据作出审查决定。人民法院从有利于纠纷实质解决的角度,如果不存在全面审理的制度障碍,尽可能全面审理,而不仅仅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为审理的基础,尤其是不要只针对决定的部分问题就撤销决定,导致程序空转。

(首发于《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年第4期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1] 来源www.qualcomm.cn/news/releases-2017-07-0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12日。

[2] 第366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3] (2018)闽01民初1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4] 来源www.cnbc.com/2018/12/20/qualcomm-reportedly-wins-injunction-against-apple-in -munich.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12日。

[5] 来源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